新竹市西醫機構收費標準

2014/11/10

89.4.18核定
107.08.20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修訂通過
108.01.17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修訂通過
108.10.28新竹市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修訂通過


單位:元
項目 收費上限 備註
診察費
門診 480  
兒童6歲以下 600  
精神科 600  
急診 1000  
出診(每小時) 1440 交通費及藥材費另計
一般病房(每日)診察費 1200  
加護病房(每日)診察費 1680  
處方費 250  
住院會診費
院內 500  
院外 1000 交通費另計
藥材費
一般用藥(每日) 250  
特殊用藥 按進價加40%內收費 經107.08.20醫審會審議修訂
材料費 按進價加40%內收費 經107.08.20醫審會審議修訂
特殊檢驗 按試劑成本進價130%內收費  
注射技術費
皮內、皮下、肌肉注射 80  
靜脈注射 120  
動脈注射 300  
生物學製劑注射 200  
點滴注射 270  
點滴注射(2歲以下) 450  
輸血技術費 1600  
換血技術費 3500  
手術後疼痛控制費 6500  
護理費
門診 60  
一般病房(每日)護理費 800  
加護病房(每日)護理費 3000  
病房費(每日)
特等病房 4000  
單床病房 3000  
雙床病房 2000  
總床病房(3-4床) 1000  
總床病房(5床以上) 500  
加護病房 5000 儀器使用費另計
嬰兒室保育器 600 氧氣費用另計
嬰兒室 400  
門診及急診觀察病床    
0~3小時 600  
3~24小時 1000  
證明書費
甲種診斷書(鑑定、出國) 1200  
乙種診斷書 600  
公勞保退休 500  
殘廢證明 1000  
丙種診斷書 200  
傷害診斷書 2000  
訴訟用 4000  
精神鑑定書 5600  
出生證明書 兩份以內免費;加一份100  
死亡(產)證明書 三份以內免費;加一份200  
家暴及性侵驗傷診斷書 300 不得加註非訴訟用
英文診斷書或證明書 以各類診斷書或證明書之收費加收100-500元  
英文病歷摘要證明 650  
中文病歷摘要證明 650  
保險用診斷書費用:
1.保險公司查卷費 1200 108.10.28醫審會審議核定
2.保險公司固定醫令格式 1500 108.10.28醫審會審議核定
膳食費(每日)
一般 400  
治療 450 須聘有專職營養師
病歷複製本費
基本費 200 含掛號費
紙本病歷影印費 5 每張
傳統膠片之影像病歷:
(包括:X光片、CT、MRI、 內視及超音波檢查資料)
200 每張
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原則 「病歷複製光碟費用之收費原則」為:單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 ,以200元為收費上限;多筆檢查之複製光碟片,以每張700MB容量之光碟片計算,一張收費上限為500元,超過一張之部分,每張 加收費用上限為20% 。 經99.11.03醫審會審議修訂
其他
驗屍費 2000-5000元 交通費另計
外出驗傷費 5000  
病情諮詢費 650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 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500-1000  
到宅鑑定收費標準為1500元
巴氏量表到府評估服務    
出診訪視費 2000 含醫師及醫事人員各一名
評估鑑定費 1000 含開立巴氏量表、診斷證明書費、各項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及郵寄費。
交通費 800  
健保法第39條規定不給付範圍項目之收費 本收費標準已訂定者,依本標準收費,本表未列之項目,請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自費醫療收費基準」辦理。 掛號費除外
健保特殊材料部分給付項目 按進價加40%內收費為收費標準 107.08.20醫審會審議修訂
遺傳檢驗機構羊膜穿刺檢查及檢驗費用 8,000元至11,000元 經105.10.13醫審會審議核定
美沙冬跨區給藥轉出評估費 300 106.09.29醫審會審議核定
美沙冬跨區給藥服務費 150 106.09.29醫審會審議核定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門診 3500/每小時 108.01.17醫審會審議核定
軟式輸尿管鏡檢查費 15000 108.01.17醫審會審議核定
軟式輸尿管鏡治療費
(包含檢查費)
35000
(不包含套管及取石網費用)
108.01.17醫審會審議核定
附註:
  1. 各項費用不得超過上列最高收費標準。本表未列之項目,不得超過全民健康保險局醫療 費用支付標準。
  2. 屬健保給付規定項目者:
    (1) 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依健保支付標準規定辦理。
    (2) 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健保支付標準(醫學中心等級)2倍以下之範圍內核定收費。
  3. 病房費不包括伙食費及奶水費。
  4. 以全民健保身份就診者,悉依全民健保規定辦理。
  5. 如有特殊情況之醫療收費,應報衛生主管機關核定。